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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 2014-09-15  |  来源   |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甘肃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3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在编、在职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由学校财务处按省财政厅规定统一办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办卡人到财务处领取、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学校财务处转交发卡行。

(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办好后,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办卡人。

(三)办卡人单位或本人将公务卡账号信息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588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补办后并将新卡号及时报学校财务处。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异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异议的,可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财务报销查询时间应不超过报账后1个月。

(四)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支出项目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水电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及其他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开支除外。

(二)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科研项目资金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卡的透支免息期

透支免息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根据消费时间的先后,持卡人可享受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超过期限银行将按规定计收利息和滞纳金。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正常执行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原始发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未经学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的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

2.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或没有交易凭条的;出具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单位与出具报销发票的单位不一致的。

4.应使用公务卡而未刷卡的支出;

5.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6.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7.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而产生的损失;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持卡人的公务支出,适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公务卡报销单据须与其他报销单据单独粘贴报

账。

(三)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负责还款。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并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20颁发的《兰州城市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